根据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04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4]15号)精神,现将2004年度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和科目
(一)2004年度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9月10、11、12日举行。
(二)各科目考试时间
9月10日 下午2:00-5:00 资产评估
9月11日 上午9:00-11:30 经济法
下午2:00-4:30 财务会计
9月12日 上午9:00-11:30 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下午2:00-4:30 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二、管理方式
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滚动管理,参加5个科目考试的人员,成绩连续3年有效;参加4个科目考试人员,成绩连续2年有效。
三、报名条件和要求
(一)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
(二)取得经济类、工程类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三)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四)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五)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
(六)不具备上述条件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5年。(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1科相应考试科目。其中,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建筑工程评估基础》或《机电设备评估基础》;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经济法》;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财务会计》。
(三)报名要求
1、各地市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工作,不得放宽报考条件。
2、老考生报名参加2004年度的考试,原则上不再进行资格审查,报名时只需携带1寸照片(近期、同版、免冠)2张;上一年度准考证复印件;2004年度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老考生报名表(附件3)。考生填表时,对上一年度报名时的档案号要如实填写,必须与本年度一致。
3、新考生报名参加2004年度的考试,报名时需携带1寸照片(近期、同版、免冠)2张;身份证复印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经济管理、财务会计、工程技术)年限证明;毕业证、职称证书原件; 2004年度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新考生报名表(附件4)。上述材料必须真实,对弄虚作假者取消报名资格。
4、各地要根据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2004]5号)规定的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
四、报名时间和程序
(一)报名时间
2004年3月22日至4月22日。
(二)报名程序
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初审合格签章后,携带报名所需全部材料到当地人事局报名;非在哈中、省直单位考生按属地管理,在哈中、省直单位考生由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统一到省人事考试中心报名。
地 址:哈市南岗区高新路10号
联 系 人:刘翠兰 史立瑛
咨询电话:0451—82344319 82344329 82335550
五、考场设置
2004年度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设置考场,各地市不设考场。
六、数据上报
各地市人事局在2004年5月10日前将报名人数、名册、考试报名表同时上报省人事考试中心。
七、考试收费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事部门资格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3]94号)文件规定,参加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每人报名费15元;资产评估38元,经济法、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建筑工程评估基础每科28元。报名工作结束后,各地市人事局每名考生留取15元,其余费用上缴省人事考试中心。
开 户 行:中行哈尔滨市开发区支行
户 名:黑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
帐 号:21977958092001
八、考试注意事项
(一)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两证缺一不准参加考试。
(二)各科(共五科)试题均由客观题和主观题(印制在同一份试卷上)组成,均配有答题卡和答题纸。客观题部分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部分在答题纸上作答。
(三)应考人员应考时要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免套、无声、无储存功能)。答题所用草纸由考试部门发放、回收。
各地市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做好2004年度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宣传和报名组织工作,不得拖延时间,延误工作。
附件(略)
二○○四年三月三日